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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解读

发表时间:2021-07-07 17:05

问:一、《通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种形式,当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严重时,不仅无法有效处理有机废气,而且造成有组织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偏低,无法形成有效监督管理。目前,我省VOCs排放总量仍然较大,臭氧污染过程时有发生,但现有实施的VOCs排放控制标准无法对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有效控制。为确保企业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做好VOCs废气收集管理,巩固和提升工业企业VOCs治理成效,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有必要尽快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问:二、《通告》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是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提出“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文件开展无组织排放监测执法,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通过监测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等,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

三是《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确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为我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有必要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问:三、《通告》执行的范围、时间有何规定?

答:《通告》实施范围为全省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由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经于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本通告规定新建企业实施时间为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现有企业实施时间为自2021年10月8日起。

问:四、《通告》提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可行性如何?

答:《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已经于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排污单位已经了解熟悉各项控制要求。江苏、天津等省市通过各自形式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提出了监控要求,实施效果良好,未见负面新闻报道。2020年我省通过开展蓝天保卫战“百日攻坚”和“百日冲刺”行动,编制技术手册、组织培训、现场监督检查和帮扶指导,进一步提高工业企业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理解,提高其VOCs排放控制水平,绝大多数企业已经具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基本条件。因此,在我省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是可行的。

问:五、《通告》实施后,如何开展厂区内无组织监测?

答: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监控指标为“非甲烷总烃”,现阶段可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采用HJ 604规定的方法开展监测。待国家或我省出台便携式设备检测方法后,可使用满足HJ 1012要求的便携式设备开展现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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